Right-To-Life Amendments,生命權利修正案,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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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ight-To-Life Amendments,生命權利修正案
中文:生命權利修正案
解釋:〈美〉
旨在否決1973年最高法院對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所作判決的建議憲法修正案。該判決認為一名婦女在其懷孕的最初3個月內享有不受限制的墮胎權這一憲法權利。而未被國會很好採納的建議修正案則持以下觀點:「根據憲法所保障的生命權,任何一個美國及各州管轄的人,從其受胎時起,都將被視為人並享有生命權。」與生命權倡導者相對的是從事墮胎運動的全國墮胎權利行動聯盟〔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它代表了另一種觀點,即婦女享有選擇是否生育一個孩子的權利,但也強調墮胎只能是最後採取的節育措施。
→ Roe v. W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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