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ocation,撤銷;撤回;取消;無效,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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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evocation,撤銷;撤回;取消;無效
中文:撤銷;撤回;取消;無效
解釋:權力、授權或授予之物的撤銷或撤回;廢棄遺囑、契據或要約,或使之無效。撤銷既可以是總括性的,即撤銷以前全部的行為和事物;也可以是個別的,即撤銷某一特定事物。撤銷可分為三種:根據當事人行為的撤銷;根據法律規定的撤銷;根據法院命令的撤銷,即司法撤銷〔judicial revocation〕。以當事人行為所為之撤銷必須出自當事人有意為之且自願,主要指撤銷對律師的授權和遺囑的效力。撤銷代理既可明示,亦可默示。但在下列情況中,本人〔principal〕不能撤銷其對代理人的授權:當本人已保證授權不可撤銷且代理人在執行職務中也具有利益時;當授權或權力與利益緊密相連,或具有有效的對價〔valuable consideration〕,或是保證的一部分;當代理人依據授權而進行的行為已具有強制性時。在合同法上,除非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否則,要約人在承諾前任何時候撤銷要約,均無須承擔責任。在刑法上,違反規定或新的違法行為均可導致緩刑〔probation〕或假釋〔parole〕命令的撤銷而使違法者重新服刑。推定撤銷〔constructive revocation〕是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無須顧及當事人意圖。
→ abrogation; cancel; cancellation; resc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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