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s,《人民代表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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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s,《人民代表法》
中文:《人民代表法》
解釋:〈英〉
〔總稱〕
指一系列擴大議會選舉權,促使議會更具代表性的法律。過去,在英國,無論是郡〔county〕還是自治市〔borough〕,對選民的資格有較嚴格的限制。1832年《改革法》〔Reform Act〕新賦予郡公簿地產保有人〔copyholders〕、租地保有人〔leaseholder〕及每年交付50英鎊的不定期地產保有人〔tenants-at-will〕和自治市擁有價值10英鎊的房產持有人〔householder〕以選舉權。1867年《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el Act〕擴大自治市的選舉權,並且提出擁有10英鎊的特許房客〔lodger franchise〕也有選舉權,給予郡擁有12英鎊的房產佔有者〔occupiers〕,5英鎊的房產所有人〔owners〕和長期租地保有人〔long leaseholders〕以選舉權。該項法律普遍地賦予了城市勞動者以選舉權。1884年《人民代表法》並無涉及郡選舉人的財產資格,但將郡勞動者選舉權〔occupation franchise〕減少至10英鎊,以與自治市等同,同時也將選舉權擴展到於1867年之後已在自治市存在的房產持有人和特許房客〔lodger franchises〕。1918年《人民代表法》賦予婦女選舉權,確立了除例外情況下成年男性和30歲以上女性幾乎享有普遍選舉權的制度;而1928年《人民代表(同等選舉權)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Equal Franchise)Act〕給予成年男性與女性同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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