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專利法) 指將發明人所構思的方法付諸有形的行為從而達到預設的結果。發明過程〔inventive process〕始於構思〔conception〕而終於付諸實際,故所謂付諸實際,亦即將發明人的構思通過實際構造而成為其實際功能形式〔working form〕。因此,就專利法而言,除非已經付諸實際,否則即不存在一項發明。美國專利法採用「先發明」〔first to invent〕原則,此有別於其他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的「先申請」〔first to file〕原則,故確認某一發明是否或何時實現,在牴觸審查程序〔interference proceeding〕中具有關鍵意義,當同一項發明有兩個以上發明人申請專利時,可以此確認何者享有優先權〔priority〕。它分為兩種:真實付諸實際〔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與推定付諸實際〔constructive reduction to practice〕。前者指通過檢測的方式將發明思想〔idea〕進行應用,以確認該發明思想可以達到預設目標;後者是指將發明或外觀設計向專利商標局〔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PTO〕提出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