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行使權利動產〔chose in action〕所產生的權利,從而將之轉化為一項佔有動產〔chose in possession〕,例如通過獲得償付而將某一債務轉化為可佔有的金錢。該詞在英國曾主要用於指丈夫對屬於妻子的權利動產行使其權利。根據普通法規則,妻子的權利動產並不如其他動產那樣授予丈夫,除非丈夫將其轉化為佔有。故而妻子對他人享有的債權,丈夫只有通過轉化為佔有,從債務人處實際獲得該債務的償付,才能將該債務歸為己有,否則仍屬於妻子。其他權利動產尚有租金、遺贈、剩餘地產權、股份等。但隨著法律修改,此義已不復存在,現僅指債權等權利動產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