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指通過訴訟恢復或收回被侵佔的權利或財產。 (2)替代舊時的「收回土地訴訟」〔action of ejectment〕。 (4)舊時一種稱作限嗣繼承的阻卻訴訟〔common recovery〕的擬制訴訟,目的在於將限嗣繼承土地〔entail〕轉變成非限嗣繼承土地〔fee simple〕。這一擴大土地產權的方式已被1833年《擬訴棄權法》〔Fines and Recoveries Act〕廢除。取消限嗣繼承可由土地所有人及其最近的限嗣繼承人共同簽署契據來實現。 → common recov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