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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eception,(1)(對羅馬法等的)繼受
(2)繼受
中文:(1)(對羅馬法等的)繼受
(2)繼受
解釋:(1)該詞一般是指西歐日耳曼各國法律體系對羅馬法及在較弱層次上對教會法和封建法的攝取,尤指發生於1400-1700年間的這一過程。自西羅馬帝國滅亡以來,日爾曼法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屬人主義到屬地主義的過程,至15世紀時,各地的習慣法形成了紛繁蕪雜的態勢。隨著基督教的發展,教會法也滲透到了西歐各國,並在某些領域內頗具權威。自13世紀以降,羅馬法的復興使得羅馬法知識向適用日耳曼法的各國傳播,並引起人們對關於羅馬法法律文獻和實踐的濃厚興趣,大學裡也紛紛研究羅馬法和教會法。這種對羅馬法的繼受的理論基礎是人們鍾情於日耳曼羅馬帝國是古代羅馬帝國的承繼者這一觀念,所以古代的羅馬法對嗣後日耳曼各國仍舊有效。羅馬法繼受的最明顯的表現就是受過羅馬法教育的法律家們越來越多地被僱傭到司法領域就職。而羅馬法繼受在德國發生的關鍵原因還在於德國缺乏類似於意大利、法國、英格蘭那樣強有力的最高司法機關、立法機構和對於法律的科學探究。1495年德國建立了帝國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 Imperial Chamber of Justice〕,其半數成員都須經過羅馬法的訓練,在其推廣下,羅馬法成為德國的「普通法」〔common law〕。15世紀末,羅馬法在德國的大學中已佔有重要地位。羅馬法繼受在德國法律史上意義重大,並改變了德國私法的根基,對《1900年德國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 of 1900〕的編纂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
(2)該詞有時還普遍用於指那種大量接受西方法律制度中的原則、觀念、規則及技巧等做法,特別是指非洲、印度、東南亞等殖民地國家對於其宗主國,如英國、法國、荷蘭等國法律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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