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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eceiver,(1)涉訟財產管理人
(2)破產財產管理人
(3)接受贓物者
(4)精神錯亂者的看管人
中文:(1)涉訟財產管理人
(2)破產財產管理人
(3)接受贓物者
(4)精神錯亂者的看管人
解釋:(1)法院在審理以債務人為被告的案件時,為防止債務人財產的毀損、滅失或轉移,指定在案件審理期間負責保管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涉訟財產管理人必須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管理人可以收取租金、收益和利潤,並根據法院的指示予以處理。
(2)在破產程序中,經授權管理破產人或破產企業的資產,並將資產變賣分配給各債權人的財產管理人。在美國,破產財產管理人一般稱「bankruptcy trustee」。
(3)〈英〉
明知是盜竊所得財物而予接收者。
(4)〈英〉→ receivership; trus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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