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1)(英格蘭古法) 一種為國王利益而頒發的帶有權利令狀〔writ of right〕性質的特權令狀〔prerogative writ〕,主要針對那些主張或盜用公職、特權及司法管轄權者,要求他們說明其權利依據,他們憑什麼行使上述特權。1274年,愛德華一世派出專員到地方巡查王權被盜用的情況,依據所獲得的信息,他又派出特派員到各地調查詢問某些領主行使王權的權力依據。起初,如果被質詢者無法出示特許狀,特派員將為國王主張這些權利。這一做法招致一片怨聲,因此,1290年頒布了兩項格羅塞斯特法令,允許自1189年以來不間斷佔有者享有充分的權利,而失去這些權利的人將會得到救濟。16世紀該令狀為總檢察長所提出的帶有權利開示令狀性質的權利開示控訴令〔information in the nature of a Quo Warranto〕所取代,後者常被用於審查某人是否具有被選為市政官員的權利,它於1938年被取消。權利開示令還可以針對怠於行使特權者及誤用、濫用特權者發出,目的是為國王收回該特權。 (2)用於審查權利的行使是否有合法依據,防止無合法依據之權力被繼續行使。其意在防止無合法依據之權力的行使,而非規範這種權力的行使方式。 (3)〈美〉 (4)公司法中用於審查某公司是否經合法成立或是否有權經營某些業務的令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