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英格蘭古法) (1)發給依法或依授權為維修房屋而有權在他人林區內伐木或割取乾草者的令狀,這是一種針對授權人的合理損害,這樣林地受讓人就不能像原來那樣享有完全的權益了。 (2)早期普通法的實踐中,普通民事訴訟管轄權歸皇家民事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財稅法庭〔Court of Exchequer〕只管轄與國王財政稅收有關的案件,但為了訴訟的便捷,人們設計了如下的擬制:原告向財稅法庭法官宣稱,他是國王的債務人,但被告給他造成的侵害使他無法償還國王債務或支付租金,這樣就在案件事實與財稅法庭的管轄權之間建立了聯繫——被告影響了原告對國王債務的償還,基於此財稅法庭從14世紀開始獲取了對普通民事訴訟中對人訴訟的管轄權。該令狀發給財政署的官員,針對任何有訴權者。王座法庭獲取對普通民事訴訟中對人訴訟管轄權的令狀是米德爾塞克斯令〔bill of Middlesex〕。 → bill of Middle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