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a Emptores,《封地買賣法》;《禁止分封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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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Quia Emptores,《封地買賣法》;《禁止分封法》
中文:《封地買賣法》;《禁止分封法》
解釋:〈拉〉
(英格蘭古法)
愛德華一世於1289年通過的一項法令,收於《威斯敏斯特法Ⅲ》〔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Ⅲ〕,在議會卷宗中稱「statum regis de terris vendendis et emendis」。該法突破原來的限制,允許非直屬封臣自由轉讓自己保有的土地,但同時限定,買受人或受讓人取得土地後不是向出讓人效忠服役,而是向出讓人的領主效忠,即受讓人還是從出讓人的領主處而非出讓人本人那裡保有地產。這在事實上取消了次級分封〔subinfeudation〕,從此再不能創設新的封地,從而保證了領主對封地的控制及其所享有的附屬權益,鞏固了以國王為首的封建分封體系。也有人稱該法令是以同級轉讓〔substitution〕的地產轉讓方式取代了次級分封。
→ subinfeu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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