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nitive damages,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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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unitive damages,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中文: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解釋:損害賠償金的一種,與補償性損害賠償金〔compensatory damages〕相對,是指當被告以惡意、故意、欺詐或放任之方式實施行為而致原告受損時,原告可以獲得的除實際損害賠償金〔actual damages〕外的損害賠償金。因其目的在於對被告施以懲罰,以阻止其重複實施惡意行為,並給他人提供警誡和保護公共和平,故懲罰性損害賠償通常不適用於違約行為,而多適用於侵權行為。而且,單純的過失〔negligence〕亦不能導致懲罰性損害賠償。美國最高法院在「寶馬北美公司訴戈爾」案〔BMW of North America,Inc.v.Gore(1996)〕中提出了三項指導規則,用以確定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判決是否違反憲法的正當程序:1被懲罰行為的應受指責性;2損害與懲罰性損害賠償判決之間的關係是否合理;以及3懲罰性損害賠償判決與相關案件中所作出的民事懲罰〔civil penalty〕之間的區別。在美國,對於初審法院作出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判決,即使提出上訴,其賠償數額也一般不作減少,除非上訴法院認定初審法院濫用自由裁量權。美國等發達國家對於因產品質量事故而造成人身傷害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數額已越來越高。該詞亦作「exemplary damages」,「vindictive damages」或「smart money」等。
→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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