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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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
中文:《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
解釋:〈美〉
為證券交易委員會規範電力、煤氣公用事業控股公司的證券、資產買賣、內部交易、服務和管理安排提供指導的聯邦法律。除限制公司為單一協調的公司事業體系外,它還要求簡化公司、資產的複雜結構和消除系統股票的持股人之間的投票權的不公平分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和銷售證券,除經豁免,必須符合法定標準,即:新證券須合理地適應證券結構並獲得發行人權力;擬議之籌資須為必需且適於公司業務的經濟、有效運作;收到的對價、所付的費用、佣金和其他補償須為公平;銷售條款和條件須無害於投資者、消費者或公眾。公用事業財產和其他資產的買賣不能違反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規則、規章和命令,如收到的對價、競爭條件的堅持、費用和佣金、賬戶、利益披露等。在通過重組、兼併、合併計劃時,該計劃必須符合本法的目標且其條款對證券持有人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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