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起初為拜占廷法庭官員,後在中世紀的英格蘭亦曾出現過,其職責為整理案卷歸檔。當時皇家民事法庭有三個這樣的官員,王座法庭和衡平法庭各一。王座法庭的首席書記官記錄所有的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的記錄則歸刑事辦公室的公訴書記官〔Clerk of the Crown Office〕負責。皇家民事法庭的首席書記官和令狀歸檔官〔filacers〕一道,履行和今天高等法院主事法官〔Master〕類似的職責,並於1837年被皇家民事法庭主事法官所取代;衡平法庭的最後一位首席書記官於1792年被委任,並一直任職至1874年,而這82年中其薪水都是作為一個閒職支付的。現今,澳大利亞和美國的一些州的法庭仍然有此職務。 (2)(教會法) 基督教會中其職能在於記錄教皇言行及祝福、教規等的教士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