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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rescription,(1)時效
(2)長期統治導致領土的取得
(3)命令;指示;規定;法規
(4)藥方;處方;處方的藥
中文:(1)時效
(2)長期統治導致領土的取得
(3)命令;指示;規定;法規
(4)藥方;處方;處方的藥
解釋:(1)指因時間的推移而導致某項權利的取得或喪失。其取得權利的稱「取得時效」〔positive prescription;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喪失權利的稱「消滅時效」〔negative prescription; extinctive prescription〕。取得時效主要適用於取得無形財產的權利,如相鄰土地所有人一方在他方土地上通過連續、公開和和平地通行、引水或採光達到一定年限而取得對該土地的上述地役權,或因共享某些自然資源取得用益權。取得時效在英國早期普通法上的時間概念是指從無法追憶的時間起。其後,「無法追憶」被認定為從英王理查一世元年(1189年)算起。爾後這一時間也嫌太久。英國1832年《時傚法》〔Prescription Act〕縮短了取得時效的年限,具體規定:除雙方另有書面協議外,對土地用益權,連續不間斷地享用滿30年初步認定為不能推翻地取得此項權利,滿60年則絕對不能推翻;對通行、引水的地役權,滿20年初步認定為不能推翻,滿40年則絕對不能推翻;對采光權,滿20年即絕對不能推翻。消滅時效指物權或債權的所有人因怠於主張或行使其權利超過法定時間而喪失通過訴訟得到保護的權利,故也稱「訴訟時效」〔limitation of actions〕,主要適用於不動產、有形產權和債權。如土地被他人長期公開佔有〔adverse possession〕,所有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返還要求而喪失追訴權,該土地即被佔有者合法取得。又如債權人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追索債權,該債權就不受保護。消滅時效在英國由1939年《時傚法》〔Limitation Act〕加以規定,在美國則適用聯邦和各州分別制定的訴訟時傚法〔statute of limitations〕。
(2)(國際法)
指國家連續無爭議地統治某一領土,根據歷史發展被普遍認定為現狀符合國際秩序而取得該領土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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