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liminary hearing,預審,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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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reliminary hearing,預審
中文:預審
解釋:〈美〉
刑事訴訟中由法官來審查對被告人的指控是否有充分的證據,從而決定是否應將被告人交付審判的程序。預審應由法官來主持,在聯邦是由聯邦司法官〔federal magistrate〕來主持。在預審程序中要查明三點:1是否有犯罪發生;2犯罪是否發生在法院的地域管轄區內;3是否有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使人相信是被告人實施了該犯罪。預審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將起訴依據不充分的案件交付審判。在美國,重罪案件〔felony case〕的被告人有權要求進行預審。在對重罪案件是以檢察官起訴書〔information〕提出指控的州,預審通常是一個關鍵的程序,預審的結果將決定訴訟是否繼續進行。如果通過預審發現存在可成立的理由,預審法官將決定對被告人是否保釋,並裁決將被告人交付初審法院審判。在對重罪案件是以大陪審團起訴書〔indictment〕提起公訴的州,預審法官經過預審,如果認為指控存在可成立的理由,即將案件送交大陪審團審查決定是否正式簽發起訴書。在美國,預審並非刑事訴訟中的必經程序,如《聯邦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規定,若在聯邦司法官確定的預審日期之前已對被告人以檢察官起訴書或大陪審團起訴書在聯邦地區法院提起公訴的,即不應再進行預審。此外,被告人也可以放棄預審而直接進入審判程序。輕罪案件〔misdemeanor case〕的被告人是否有權請求預審,各司法區的規定不一。如在聯邦,輕罪案件的被告人即無此項權利。該詞也稱preliminary examination; probable cause hearing;examining trial; felony preliminary; bindover hearing。在英國,刑事訴訟中的預審程序稱committal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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