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格蘭古法) 陪審團的真正淵源一般被認為是威廉一世從大陸引進的法蘭克人式的調查方法〔Frankish Inquest〕,在末日審判〔Domesday〕大清查時運用了這一方法。亨利二世將其引進到王室政府的所有行政部門中。關於地產權益訴訟的最早形式是權利訴訟,它在領主法庭舉行,實行神明裁判或決鬥。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擴大王室法庭的管轄權,亨利二世時為當事人提供了保護「佔有」而非「所有」的更為便捷的救濟方式,共四種,即新侵佔之訴、收回繼承地之訴、地產性質之訴和聖職推薦之訴,稱為不動產權益佔有之訴。之所以將它們歸為一類,是因為相應法令規定此類訴訟程序使用同一類咨審團進行審理,即國王文秘署〔Chancery〕簽發給爭議土地所在郡郡長一項令狀,令其召集當地12名守法男子組成咨審團,回答令狀中所包含的問題,這類問題一般涉及爭議中的土地是否被侵占。咨審團的答覆構成咨審團裁決〔verdict〕,這一裁決呈遞給巡迴至該郡的巡迴法官〔Justices of Assize〕。——注意到前面提及的那一系列法令的名稱同時也是啟動訴訟的令狀名稱及該訴訟程序的名稱——咨審團成員是依自己的智識而不是靠詢問證人來形成判斷,這一點與現代陪審制度不同。 = petite assize; possessory assizes → assize of novel disseisin; assize of mort d'ancestor; assize of darrein presentment; assize of utrum;assize; grand as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