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ition of right,(1)權利請願書<br>(2)〔P- of R-〕《權利請願書》,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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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etition of right,(1)權利請願書
(2)〔P- of R-〕《權利請願書》
中文:(1)權利請願書
(2)〔P- of R-〕《權利請願書》
解釋:〈英〉
(1)1947年《王權訴訟法》〔Crown Proceeding Act〕頒布以前,臣民對英王或英王侍從侵佔其土地或其他財產權的行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只能向英王提出權利請願書,要求恢復財產權。如英王在請願書上批准「依據事實公平審理」〔fiat justitia〕,然後可由有關法院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則審理這個案件。《王權訴訟法》頒布實施後,臣民完全可以通過對政府有關部門的訴訟起訴王室,權利請願書這種機制也就被廢止了。
(2)1628年議會通過的限制王權的法律文件,它規定了國王未經議會立法不得任意征稅,未經一定程序不得任意監禁自由臣民,任何人不得被強迫接待士兵或海員入屋居住等。該文件是議會和查理一世進行鬥爭的結果,最終為查理一世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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