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dent jurisdiction doctrine,未決事項管轄權原則,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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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endent jurisdiction doctrine,未決事項管轄權原則
中文:未決事項管轄權原則
解釋:〈美〉
根據該原則,允許向聯邦法院提起一項基於州法的訴訟請求,如該訴訟請求與另一項聯邦法院享有初審管轄權的訴訟請求有密切關聯。這兩項訴訟請求,是否由於其間存在的聯繫而應當合併審理,由聯邦法院裁決。該原則存在的意義在於它既可以獲得司法的經濟性〔judicial economy〕,也可以解除當事人兩次「分離訴訟」之累。不過,該原則不是絕對的,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根據《聯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的規定,某些請求只能仲裁,法院無權予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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