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受理對專利、外觀設計和商標局長〔Comptroller of Patents,Designs and Trade Marks〕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案件。它不隸屬於高等法院,但由御前大臣選任的高等法院的法官組成,該法庭不受自己先前判決的拘束。在蘇格蘭,與之相對應的是蘇格蘭上訴法庭〔Scottish Appeal Tribunal〕,由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院長〔Lord President〕選任的本法院的一名法官組成。對其判決不服的還可再上訴至上訴法院或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1977年該法庭的職能轉歸專利法庭〔Patent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