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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atent,(1)專利(權)
(2)特許;許可
(3)(公開)特許狀;許可證
中文:(1)專利(權)
(2)特許;許可
(3)(公開)特許狀;許可證
解釋:(1)指就一項發明創造而由國家授予的一定期限的壟斷權。基於國家授予的專利證書〔letters patent〕,專利權人在專利保護期內享有對該發明的專有權利,並得排除他人對該發明進行製造、使用或銷售等。在理論上,一般認為專利制度是發明人與政府之間的一種交易〔bargain〕,即由發明人將其發明創造向社會公開披露而換取政府授予其特定期限內排除他人製造、使用、銷售其發明的專有權利。一方面,它可以「促進實用技術的進步」(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八)項,即「專利與版權條款」〔Patent and Copyright Clause〕語);另一方面,它是一種有限的壟斷,專利保護期滿後,任何人均得無償使用該發明。現代專利制度起源於英國伊麗莎白與詹姆斯一世時代〔Elizabeth and James I〕,1623年英國的《壟斷法》〔Statute of Monopolies〕宣佈,所有授予的壟斷權均屬無效,但對發明例外,第一個發明人可被授予最長達14年的獨家製造新工業品的特權。美國的專利法最初曾由各州規定,後根據前述美國憲法之授權,國會於1790年制定第一部美國專利法。英、美諸國專利法在長期發展中均歷經多次修正,日趨完善。在英、美國家,一項發明被授予專利須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美國專利法規定的條件是,該發明必須具備新穎性〔novelty〕、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與實用性〔utility〕;英國專利法與此基本相同,要求該發明必須是新穎的〔new〕、涉及發明性步驟〔involves an inventive step〕與適於工業應用〔industrial application〕。同時,發明人還須依照法定程序向專利機關(英國為專利局〔Patent Office〕、美國則於1975年更名為專利商標局〔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提出專利申請〔patent application〕,提交相關的法律文件,尤其必須包括說明書〔specification〕與權利要求書〔claims〕。專利申請如經審查批准,則其專利權獲得法律保護,發明專利的有效期為20年(在英國,專利保護期20年自申請人提交完整說明書〔complete specification〕之日起算。在美國,1995年6月8日之前,一項發明專利的有效期為17年,自專利授予之日起算;在此後,亦采用20年有效期的做法,從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算)。專利作為一項權利動產〔chose in action〕,其權利人可以之進行轉讓、設定擔保,也可以對他人許可使用〔license〕。在特定情形中,還可能產生對專利的強制許可〔compulsory license〕。他人未經許可而對有專利的發明進行製造、使用和銷售的(美國於1996年1月1日之後還規定了許諾銷售〔offering to sell〕與進口兩種行為),則構成侵害專利權〔patent infringement〕。專利權人針對侵權行為可以採取的補救措施主要有禁制令與損害賠償(此外,在英國還規定可以追繳利潤〔an account of profits〕)。除發明專利以外,專利在美國還包括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與植物新品種專利〔Plant Patent〕,而在英國,對外觀設計與植物新品種亦予以立法保護。
(2)指政府授予某項特權、權力或財產的行為。
(3)= letters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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