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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artnership,(1)合夥
(2)合夥合同
(3)合夥關係;合作關係;同夥關係
(4)合夥人身份;全體合夥人
中文:(1)合夥
(2)合夥合同
(3)合夥關係;合作關係;同夥關係
(4)合夥人身份;全體合夥人
解釋:(1)指由兩個或更多的人共同擁有的非法人經濟組織,其成員作為共有人〔co-owners〕為營利目的而從事商務、職業或專業〔trade, occupation or profession〕活動。在美國,普通合夥〔ordinary partnership〕是指兩個或多個當事人作為共有人為營利所進行的資金或勞務聯合;而其計征所得稅〔income tax〕時所稱的合夥,除普通合夥外,還包括了辛迪加型企業聯合〔syndicate〕、企業集團〔group〕、聯營〔pool〕和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團體,與托拉斯〔trust〕等作為納稅主體的法人型聯營不同。合夥在稅收上被當作是一種稅收來源的導管〔conduit〕,合夥組織體本身並不是納稅主體;合夥組織的盈虧都具體劃分到合夥成員,並由其按各自所得個別納稅。在英國,俱樂部、各種互助會〔benefit societies〕及為宗教、慈善、文化、科技等目的而組建的組織不屬於合夥。
(2)指兩個或更多具有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約定各自將資金、財產、勞務、技術等共同投入合法商業貿易,並約定按比例分配利益和分擔損失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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