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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arole,(1)假釋
(2)誓言;起誓
中文:(1)假釋
(2)誓言;起誓
解釋:(1)罪犯在其所判刑期屆滿以前有條件地被釋放出獄並在獄外服完余刑的一種行刑制度。假釋犯出獄之後被置於有權機構的監督之下,如果違反監督條件,則撤銷假釋,重回監獄繼續服刑。現代意義上的假釋制度最先實行於美國,1876年紐約州〔New York〕制定的《愛爾密拉教養院法令》〔N.Y.Elmira Reformatory Act〕是第一個假釋制度的立法。假釋的條件各國不同,但一般說來都要考慮犯罪的性質、羈押的時間、罪犯在獄中接受改造的態度、釋放後的社會危險性等。美國聯邦和各州的假釋委員會有權作出假釋決定、撤銷假釋決定、進行假釋監督。在英格蘭和蘇格蘭,假釋的准許或撤銷由內政部或移交給由法律、行政、社會工作人員組成的假釋委員會審查決定。
(2)(國際法)
戰俘作出的承諾,即若被釋放則將在指定時間內返回本國,或根據戰俘所作的若將其釋放則在戰爭期間不再從事戰爭行為的承諾而將之釋放的行為。如果獲釋戰俘的政府不對這些保證作出承諾,則將戰犯重新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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