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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arliament of England,英格蘭議會
中文:英格蘭議會
解釋:英格蘭議會是近現代議會政治含義上最古老的議會,也是近現代議會政治的先驅和各國議會之母。從歷史淵源看,威廉一世〔William Ⅰ〕1066年征服英格蘭之前,國王、國王的塞恩〔king's thegns〕、方伯〔earldormen〕、主教、修道院院長等社會賢流定期聚會,組成「賢人會議」〔witenagemot〕,討論王國政務,並且有時候亦作為處理刑事、民事糾紛的最高法庭。威廉征服之後,賢人會議被「御前會議」〔Curia Regis〕所取代。御前會議一般由貴族〔earls〕、主教、修道院院長,理論上還應包括所有國王的直屬封臣〔tenants-in-chief〕,但國王一般只是挑選一部分直屬封臣參加御前會議。御前會議兼具諮議、行政與司法職能,司法那部分機構逐漸分立出來,成為單獨的普通法法庭——財稅法庭〔Court of Exchequer〕、皇家民事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和王座法庭〔Court of King's Bench〕。這樣,御前會議逐漸演變成只有教俗貴族等顯要人物參加的會議。御前會議從一開始就分為大諮議會〔Magnum Concilium〕和小諮議會的形式,前者更正式、更重大,儀式亦更隆重,召開的時間與地點相對固定。而小諮議會則由重要的王室官員和少數貴族組成,根據國王臨時決定和現實需要召開。無論在何種意義上講,在早期,大諮議會主要是封建性質的,直到亨利二世〔Henry Ⅱ〕的改革,因其倚重、借助大諮議會作為改革計劃的政治工具,大諮議會的政治功能才得到強化,為13世紀政治性能的議會的演變提供了條件。1215年,大貴族聯合反對王權(約翰王)的結果——《大憲章》〔Magna Carta〕——儘管從各方面來說仍是封建性文件,但其中規定的國王未經全國人民的普遍同意——具體地說,即未經大諮議會的同意,無權擅自徵稅的原則隨著封建性質的大諮議會向議會政治性質的議會的演變,而成為議會徵稅權的法律依據。《大憲章》中所規定的有關征稅、立法,國王須與全國人民普遍協商的條款實際上日後演變成了議會的召集辦法。真正使大諮議會成為近現代議會政治含義中的「議會」的歷史時期是約翰王〔King John〕之後的亨利三世〔Henry Ⅲ〕在位時期。當時大貴族對國王近臣和王廷要津為法國貴族把持十分不滿,1234年爆發的貴族叛亂盡管被鎮壓,但其後召開的大諮議會使亨利三世在貴族壓力下撤換了法國貴族。同時,亨利三世對法戰爭所引起的財政困難,大大增強了大諮議會的權力。13世紀中葉以後,鄉村騎士(越來越蛻變為鄉紳)和自治市自由民進入議會,議會從封建諮議機構向代議性質的議會政治機構又邁出重要一步。13世紀晚期,議會的召開已經大大制度化、經常化了。14世紀是英格蘭議會史上第一個重大發展歷史時期,這一時期,議會成員組成、議會的會議程序、議事規則等大致形成,議會的政治職能和權力範圍也基本確定。15世紀早期,議會得到進一步發展。1406年第一個選舉法頒布解決了議會下院代表選舉的混亂狀況,同時,議員辯論自由和議會開會期間免予逮捕的特權確立下來。對法百年戰爭和玫瑰戰爭中,各方都利用議會作為工具,隨著貴族數目因戰爭而銳減,議會只能特別是下院只能獨力對抗都鐸王朝的王權。這一歷史時期,議會仍獲得重要的發展,國王的權力儘管十分強大,但仍然受到議會的限制。17世紀初開始的斯圖亞特王朝所建立的絕對專制使得議會與王權之間產生公開而尖銳的沖突,最後不可避免地導致了議會與國王的內戰。議會獲得決定性的勝利,但其後的克倫威爾專制實際上架空了議會的權力,蒙克〔Monk〕將軍領導的復辟及1689年的「光榮革命」標誌著議會君主制或立憲君主制的確立,至此,英格蘭議會的權力與地位完全穩固下來。1707年,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各自通過《聯盟條約》〔Treaty of Union〕,兩個議會合併成「大不列顛議會」〔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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