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一個人享有的對某物〔thing〕獨佔性的支配權,是對物的佔有、使用和以出租、出借、設定擔保、轉讓、贈與、交換等方式予以處分等權利的集合,也是法律承認權利人對作為權利客體的物——包括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所享有的最充分、最完整、最廣泛的權利。但是所有權人可以將組成所有權的權利中的一項或多項暫時處分給他人而不影響其所有權人地位,除非其永久性地放棄對物的控制權。所有權可以分為完全所有權〔absolute ownership〕與受限制的所有權〔qualified (restricted)ownership〕。完全所有權為正常意義、權能完整的所有權概念,所有權人在理論上對物擁有無限的支配權,只受適用於全部物的所有權人的一般法律限制——例如相鄰權或不得妨害他人——的約束。然而完全所有權的概念不適用於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房屋等附屬物,因為根據英格蘭普通法,除國王之外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對土地的完全所有權,而只能基於封建土地分封關係享有某項地產權〔estate〕,其中權能最充分、實質上與完全所有權概念一致的是自由繼承地產權〔fee simple〕。因此,人們可以用ownership of an estate in land表達一項地產權的歸屬,而不能用absolute ownership of land表達對土地的完全所有權。這一觀念同樣為美國及其他普通法國家所繼受。受限制的所有權存在於下述所有權人的權利受到某種制約的情況下:1多人共同享有同一物的所有權,即共有〔co-ownership〕及信託關係中受托人與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分別享有名義所有權〔nominal ownership〕或普通法所有權〔legal ownership〕及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或衡平法所有權〔equitable ownership〕的情況;2享有所有權的時間受限制——例如終身地產權〔estate for life〕或承租人的權利——或被推延——例如剩餘地產權〔remainder〕或歸復地產權〔reversion〕;3所有權人對物的使用或處分受到某種限制——例如一定期限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