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對物〔thing〕或財產〔property〕享有所有權〔ownership〕的人。對物或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轉讓或處分等權利的人。此詞系一多義詞,依特定情況或法律規定而涵義有別。在英美法,所有人包括法律(普通法)上的所有人〔legal owner〕和衡平法上的所有人〔equitable or beneficial owner〕。在英國,根據1963年《公共衛生法》〔Public Health Act〕和1961年《工廠法》〔Factories Act〕,該法所稱其房屋所有人是指當時收取該房地產年租不少於該《公共衛生法》第343條規定的一定房租額度的人,無論是為其自身的利益還是作為代理人或受托人。又依照1925年英國《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界定,房地產所有人〔estate owner〕是法律上的(普通法上的)房地產所有人,但未成年人(依1969年《家庭法改革法》〔Family Law Reform Act〕規定未滿18歲為未成年人)不能享有普通法的地產所有權〔legal estate〕。地產所有人有權為了出售、抵押、租賃或其他目的而對整個地產權給予普通法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