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lawry,逐出法外;剝奪法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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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outlawry,逐出法外;剝奪法權
中文:逐出法外;剝奪法權
解釋:(英格蘭古法)
源於撒克遜時代的「utlagatus」,即剝奪法律資格與地位,不受法律的保護。最初是針對那些殺害了他人,而不賠付償命金給受害人親屬的人的處罰。在普通法中,對於那些藐視王室法院,拒不到庭或者逃避司法的人被處以「逐出法外」。早期「逐出法外」是相當嚴厲的處罰,「被逐出法外者」〔outlaw〕法諺稱為「狼頭」,即任何人可以像殺死狼那樣殺死他。在阿爾弗雷德〔Alfred〕國王在位一直持續到諾曼人征服英格蘭之後的一段時期內除了重罪,任何人不得被逐於法外。到了14世紀中葉愛德華三世時期,合法拘捕並處死被逐出法外者的權力僅授予郡長,這意味著被逐出法外者不再是「狼頭」。被逐出法外者還被剝奪民事資格,所擁有的全部財產充公沒收,不得擁有財產,也不得接受轉讓財產,不享有訴權,但可代表享有民事資格的人提起訴訟。「逐出法外」的處罰因其嚴厲,在民事程序中早已廢棄不用,但在1879年才被正式廢止。在刑事程序中,它實際上也沒有被使用,但是1870年《沒收法》〔Forfeiture Act〕又正式使這一處罰發生作用,1938年被廢止。在美國,「逐出法外」的處罰至少在民事案件中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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