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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ordinary,(1)常任法官
(2)負責遺囑執行、信託、監護等與遺囑有關事項的法官
(3)教會常任法官
(4)公寓;旅館
中文:(1)常任法官
(2)負責遺囑執行、信託、監護等與遺囑有關事項的法官
(3)教會常任法官
(4)公寓;旅館
解釋:(1)(羅馬法)
指無需委任,可依自己職權審理案件的法官。
(2)〈美〉
(3)(教會法)
指所有行使固有管轄權〔ordinary jurisdiction〕的神職人員,即他從所任職務中自動獲得管轄權,不同於授權管轄權〔delegated jurisdiction〕。該管轄權歸屬教皇、大主教、主教和某些低級神職人員,大主教是整個教省的常任法官,他巡查並受理下級轄區的上訴。在英格蘭教會法中,當主教或代理主教擔任常任法官〔judex ordinarius〕或具備司法權力時行使固有管轄權。該頭銜亦指美國南卡羅來納州某些特定選區的法官。
(4)指為遊人及其馬匹提供食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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