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證人就爭議問題陳述的自己的觀點、看法或推論,區別於證人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而作的客觀性陳述。證據規則通常不允許普通證人以其對案件事實的意見或推論作證,但是有例外,如因具有相應的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而具備專家資格的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的意見可以作為證據採信;普通證人的意見證詞一般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情況下才可予採信,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規定,對普通證人以意見或推論形式作出的證詞只有在符合:1合理建立在證人的感覺之上,和2對清楚理解該證人的證詞或確定爭議中的事實有益時,才可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