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由議會任命負責接收公民對行政機關不良行政〔maladministration〕的申訴並進行調查和報告的官員。這項制度在1809年最初出現於瑞典,後影響到其他斯堪的納維亞國家。20世紀60年代以後廣泛傳播於世界各地,特別是英語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某些省、美國的某些州。行政監察專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他是立法機關中負責監督行政的獨立的、無黨派官員;2具體處理公眾對行政不公和不良行政的申訴;3有權調查、批評和公開行政行為,但無權撤銷它。 → Commissions for Local Administration; 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