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由主教或大主教任命並作為其代表〔delegate〕聽取當事人陳述之人,一般同時擔任大法官〔Chancellor〕和主教總代理〔Vicar-General〕之職。約克教省主教法院法官〔Auditor of the Chancery Court of York〕為約克大主教〔Archbishop of York〕的教務總長。主教管區的大法官〔Chancellor of a diocese〕為該管區主教的教務總長。坎特伯雷教省的教務總長又稱「拱頂法院」〔Dean of Arches〕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