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任職人可獲得薪俸、報酬的職位。英國1701年《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禁止擔任國王之下的受薪職位者為下議院議員。1707年《王位繼承法》〔Succession to Crown Act〕基本維持該規定,但稍有鬆動。如果這些規定得以貫徹,它將使幾乎所有帶薪的政治職位成員資格不合格。因而自此之後通過的許多法律在設立新的職位時宣佈任職者有資格參選。目前,受1975年《下議院無資格法》〔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的調整,少於95個部級政治職位的擔任者可以作下議院議員,其目的在於保證部長對議會負責制原則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