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格蘭古法) 中世紀英國,不針對補償個人損害的刑事訴訟被認為是從法官之職發源出來的一種程序,可僅依法官個人意志而開始。一般來說這與教會法庭的管轄有密切關係,教會法認為當刑事訴訟提起時,法官之職就被激活了〔promoted〕,這是因為教界刑事管轄權在主教或教會常任法官〔ordinary〕手裡,其職能在刑事訴訟提起時被啟動。但實踐中這種訴訟常由私人提起,得到法官或其副手的同意,該私人控訴者即被認為是激活了法官之職〔promote the office of the judge〕。當訴訟依法官意志開始時,該控訴者被稱為必要激活者〔promotor necessarius〕,其它情況稱為普通激活者〔promotor ordinari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