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cupiers' liability,佔用人責任,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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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occupiers' liability,佔用人責任
中文:佔用人責任
解釋:〈英〉
1957年《佔用人責任法》〔Occupiers' Liability Act〕規定,建築物的佔用人對於其來客——即被許可進入者和受邀來訪者,但不包括侵入者——負有「一般的注意義務」〔common duty of care〕,除非該佔用人被免責或者擴大、限定、修改或排除這種責任。所謂「一般的注意義務」是指在所有上述情形中應該合理地預見到來客在為被許可或受邀進入該建築物的目的而使使用該建築物時處於合理的安全狀態。該法還規定,在佔用人根據合同而許可第三人進入其建築物時,不得限定或排除上述義務。因此,如果某建築物例如辦公樓的出租人控制著相關的通道、樓梯和電梯,他將對其承租人的共同居住者以及來訪者負有「一般的注意義務」。根據該法,「一般的注意義務」被用以代替普通法上佔用人對於其來客的義務。在該法中,「佔用」一詞等同於「控制」,而佔用人則是對建築物進行直接控制和管理並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進入的人。根據1972年《瑕疵建築物法》〔Defective Premises Act〕,出租人對於其出租建築物中的瑕疵——其對於該瑕疵有補救的義務或權利——負有注意的義務。該義務指向的是所有可能受上述瑕疵影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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