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出租人〔landlord〕向承租人〔tenant〕發出的通知,要求後者於指定時間搬出所租用的不動產。它通常是終止租賃關係的法定先決條件。如果承租人以任意租賃〔tenancy by will〕或容許租賃〔tenancy by sufferance〕的方式佔有不動產,該通知將要求其立即搬出。如果承租人系根據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佔有不動產,該通知將要求其在一段期限屆滿之前搬出。通知期限或由雙方特別約定,或依當地習慣確定,或由法律規定。例如,根據英國法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或風俗習慣,定期循環租賃〔periodic tenancy〕的出租人必須給予承租人相當於一個循環期的退租通知,但在年循環租賃〔yearly tenancy〕的情況下,通知期為6個月,而在住房租賃的情況下則應給予至少四個星期的退租通知。有時該詞也指承租人給予出租人的、表示其打算在某一日期交還所租不動產的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