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 guilty by statute,依制定法無罪,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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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not guilty by statute,依制定法無罪
中文:依制定法無罪
解釋:〈英〉
舊時在民事訴訟中被告提出的一種概括否認答辯,意思是根據某項議會立法,他有權在庭審中就某一特別事項舉證,證明該案件的事實並說明其行為符合議會所制定的法律,從而在效力上相當於對原告所主張的案件事實和訴由均特別提出了答辯。但如果被告提出這種答辯,他必須說明所依據制定法的頒布年代與章節以及是公事法〔public act〕還是私益法〔private act〕,並且未經法庭同意不得再提出其他答辯。1842年《訴訟時效與費用法》〔Limitation of Actions and Costs Act〕(亦稱《波洛克法》〔Pollock's Act〕)廢除了依據私益法或特別地區立法〔local act〕提出的這類答辯,而1893年《政府機構保護法》〔Public Authorities Protection Act〕廢除了依據公事法提出的這類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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