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法庭由於原告未能提出合法的訴訟理由,或未能提出足以支持其訴訟主張的證據而在不裁決案件實體問題的情況下宣佈訴訟終止。在英格蘭,1875年之前這一做法只適用於普通法法院,其優點在於原告能通過支付全部訴訟費用而取得終結訴訟的判決之後,可憑同一訴訟理由對被告再次提起訴訟。嚴格而言,現在這一做法在高等法院已不存在,nonsuit一詞現在僅在口頭上泛指法官從陪審團處撤回案件並指示陪審團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裁定。在美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該詞與「駁回訴訟」〔dismissal〕一詞同義。駁回訴訟的判決〔judgment of nonsuit〕分「原告自願的」〔voluntary〕和「非原告自願的」〔involuntary〕二種。前者指原告自行撤訴並同意法院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決和負擔訴訟費用。後者表示由於原告經傳喚而拒不出庭、或怠於進行訴訟程序、或無充分的訴訟理由、或不能舉出陪審團作出裁斷所需的證據等原因而由法庭主動或應被告請求駁回其訴訟,從而終止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