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ers v. United States (1926),邁爾斯訴美國案,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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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yers v. United States (1926),邁爾斯訴美國案
中文:邁爾斯訴美國案
解釋:〈美〉
該案涉及的問題是總統能否不受參議院干涉隨意解除經過參議院建議和同意而被任命於總統手下的工作人員。1920年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總統,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經參議院同意就解除了邁爾斯——一個一流的郵政局長的職務。最高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認為儘管國會明顯有設立郵局、規定郵政人員的任命和薪水的權力,但此項法律侵犯了行政權,因為總統享有毫不受限制地解除他所任命的政府官員的固有權力,國會對此不能限制。邁爾斯一案的判決受到過於寬泛的使用,在一個行政機關不斷擴大的國度裡,總統這項不受限制的解職權已危及了國會制定政策的職能。因而在1935年漢弗萊的遺囑執行人訴美國案〔Humphrey's Executor v. U.S.〕中,最高法院一致同意刪除邁爾斯案中寬泛的用詞,裁定對於行使准立法和(或)准司法職能的政府官員,國會有權保護他們不受總統任意的解職;然而,對於行使純行政職權的政府官員,邁爾斯案的判決仍然是正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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