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在1689年到1879年期間每年通過一項法律以懲治兵變和開小差等行為,同時也為軍隊自身及其營房建設爭取開支提供了依據。1688年《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規定,和平時期在王國境內維持常備軍是違法的,但在取得議會首肯的情況下屬於例外。因此為了維持軍備,從那時起議會歷年都要通過法律形式授權組建和維持軍隊。這些法詳盡規定了征兵、軍費、士兵食宿、對違反軍紀的懲罰、軍隊建制等問題,其實體內容均體現在1879年《軍紀軍規法》〔Army Discipline and Regulation Act〕之中,該法後為1881年《陸軍法》〔Army Act〕所取代,然後又是1955年《陸軍法》〔Army Act〕、1955年的《空軍法》〔Air Force Act〕及1971年《武裝部隊法》〔Armed Forces Act〕。上述法律均按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