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nicipal Corporations Act,《市政法人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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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unicipal Corporations Act,《市政法人法》
中文:《市政法人法》
解釋:〈英〉
該法(1835年)解散了178個建立方式不同的市政法人,並同時統一建立經選舉的新市鎮以取代它們。這樣極大地消除了現存當局的許多缺陷,如偏狹和腐敗、機構臃腫。新市政當局由經民主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的議員組成,而這些議員選舉任期為6年的市政官,並選出市長。每屆市政議會都擁有維護治安、街道照明、掌管地方收入、制定地方規章等職能。但這些制度已經被1972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大幅度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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