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在美國是指為了地方政府的管理,由州通常以特許狀形式,將某一地區的居民聯合起來而建立的既具有公司實體所具有的一般特性但又被賦予一定公權力的法律實體。聯合而成的市、鎮即屬典型的市政法人,不過,依法律,其他的政府實體,如有權徵稅的灌溉區〔water district〕也可成為市政法人。州在創立市政法人時毋需經當地居民的同意,市政法人享有地方事務的立法權和管理權,經授權也可享有在該地區對州事務的管理權;2在英國則指通常由國王頒發特許狀將英格蘭或威爾士自治市〔borough〕的居民聯合起來而構成的法人團體,它由市長、高級市政官和市民或公民組成。英國頒布了1972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後,市政法人已不再行使地方政府的職權,而且除倫敦外,高級市政官被廢除,市民變成了現在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