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在衡平法訴訟中,指在一份起訴狀中將幾個不同的、相互獨立的訴因或請求事項不適當地合併在一起。如將對同一被告提出的幾個不同的、互不關聯的事項合併在一份起訴狀中(通常也稱為請求的不當合併〔misjoinder of claims〕),或者在一份起訴狀中對幾個被告提出幾個性質不同的請求事項。但現在在美國聯邦及多數州的法院中不會發生此問題,因為《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R.Civil P.〕允許當事人在訴狀中將不同的訴訟請求或答辯理由合併起來。 (2)指將不同的、相互牴觸的幾個主題合併在一份立法文件中,如果不了解立法的本意,會使人認為這些主題與本法的主題之間存在法律上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