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議會中由議員提出建議或解決方法以供議會考慮及採取措施所用的一種正式方式。 (2)向法庭或法官提出的、請求作出對申請人有利的裁決、命令或指示的行為。此種申請通常是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且一般要在通知對方當事人後方可提出,但在某些案件中,也可以不經通知對方而直接提出申請,稱為單方面申請〔ex parte motion〕。申請提出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申請提出的時間在法院開庭審理前(如申請駁回起訴)、開庭審理過程中(如申請指示陪審團作出裁斷)、開庭審理後(如申請重審)均可。有時法庭也可以依自己的申請或動議作出裁定、命令或指示,如法庭有權依自己的動議而召開審前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