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新英格蘭地區最早的立法彙編,由約翰·科頓〔John Cotton〕1636年應馬薩諸塞州議會〔Massachusetts General Court〕之約而編纂。約翰·溫思羅普〔John Winthrop〕稱之為「士師摩西」〔Moses His Judicials〕,因它建立的政府框架與《摩西五經》〔Pentateuch〕相一致。事實上馬薩諸塞州從未採用此法典,但它其中的一些條款為1639年《紐黑文殖民地基本規章》〔Fundamental Orders of New Haven Colony〕所吸收,而後者的規定較馬薩諸塞州的組織形式更為嚴格神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