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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onopoly,(1)壟斷
(2)壟斷權;壟斷性經營權;專賣權
(3)壟斷權
中文:(1)壟斷
(2)壟斷權;壟斷性經營權;專賣權
(3)壟斷權
解釋:(1)反壟斷法或反托拉斯法用語,指通過統一利益、管理或通過協議和聯合行動來限制競爭的做法,結果導致只有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控制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生產、供應或銷售。通常認為,是否構成壟斷需依具體法律的規定來判斷,但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盡一致。在英國,根據1948年和1965年《壟斷與兼併法》〔Monopolies and Mergers Act〕,當上述控制達到當地或國內市場份額的1/3時即構成壟斷;而這一比例在1973年《公平貿易法》〔Fair Trading Act〕中被降低,即公司被禁止控制一種商品或服務供應的1/4以上的市場份額。在美國,根據《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壟斷是一種可能導致刑罰和剝奪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包含兩項要素:1在相關市場內擁有壟斷力量或勢力〔monopoly power〕,即固定價格和排除競爭者的能力;2故意獲取或維持此種壟斷力量或勢力,且不是由於高級商品、商業精明或歷史性意外事件的結果發展演變而成的。通過聯合和共謀來獲取或維持將競爭者從貿易或商業的任何部分排除出去的行為即構成違反《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的壟斷〔monopolization〕,只要行為人擁有排除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的能力和行使此項能力的意圖和目的。
(2)反壟斷法或反托拉斯法用語,指由政府授予的,可由一人或數人、一家公司或數家公司享有的特權或特別優惠,包括經營某一特定商業或貿易、特定物資生產的獨佔性權利,以及控制某一特定商品的批發、銷售。
(3)(專利法)
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發明所享有的壟斷性權利,即專利權。現代的趨勢是,通常稱「獨佔性權利」或「專屬性權利」,即指專利發明人所享有的獨佔性的製造、使用和出售的權利,而不稱作壟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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