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anda rule,米蘭達規則,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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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iranda rule,米蘭達規則
中文:米蘭達規則
解釋:〈美〉
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一案中確立的規則,要求警察對其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前必須告知其享有某些憲法性權利,包括:1有保持沉默權;2其所作的任何陳述可能成為對其不利的證據;3有權要求律師在場;4如無力聘請律師而又有此要求時,得於訊問前為其指定律師。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告知上述權利或犯罪嫌疑人未有效地放棄上述權利,則此種情況下進行訊問所得的任何陳述不得在庭審時用作對嫌疑人不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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