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在美國憲法中有三種軍事管轄:第一種適用於平時與戰時;第二種適用於發生在國外的對外戰爭或在為叛亂者所佔領的地區內發生叛亂或內戰時;第三種適用於外國入侵或在仍擁護聯邦政府的州內發生叛亂時。第一種情況被稱為依據軍事法行使管轄權〔jurisdiction under military law〕,一般見於國會的有關戰爭的規定及允許武裝力量執政的法律中;第二種情況被稱為軍事管制政府的管轄〔jurisdiction under military governments〕,由軍隊司令官根據總統指令和在國會明示或默示同意下行使職責;第三種情況被稱為軍事管製法下的管轄〔jurisdiction under martial law〕,由國會決定,但如果國會不能作出決定而且形勢需要時,可由總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