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包括:1高等法院衡平分庭主事法官。他們取代了原衡平法院的首席書記官〔Chief Clerks〕與卷宗和令狀書記官〔Clerks of Record and Writs〕。他們具有事務律師資格,可以行使法官室法官〔judge in chambers〕具有的權限(部分專屬於法官的權限除外);2高等法院王座庭主事法官,他們取代了原王座法庭、民訴法庭〔Common Pleas〕和財稅法庭〔Exchequer〕的主事法官。他們具有出庭律師資格,在法官室中處理司法事務(對其裁決可上訴至法官),就有關程序事項給予指示。其中一人為資深主事法官〔Senior Master〕,兼任王室財務紀事官〔Queen's Remembrancer〕和判決登錄官〔Registrar of Judgments〕,其餘主事法官中有一人為王室驗屍官〔Queen's Coroner〕和刑事部主事法官〔Master of the Crown Office〕;3負責對王座庭和大法官庭中的所有案件核定收取訴訟費用的主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