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at common law,普通法法院主事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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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aster at common law,普通法法院主事官
中文:普通法法院主事官
解釋:〈英〉
上級法院中主管司法行政事務,如記錄法庭程序、監督令狀簽發、收取訴訟費用等的官員的稱謂。相當於大法官法院中的助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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