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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aster,(1)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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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1)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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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官助理
解釋:(1)→ master and servant
(2)尤指大學文學碩士〔Master of Arts〕。常冠於有名望者的姓名前以示尊敬。該詞現已訛用為「先生〔mister〕」而加於頭銜前,如議長先生、法官先生、總統先生等。
(4)現通用「captain」一詞。
(5)指對人或事有權威或控制權的人。中世紀用語,現已不再使用。
(7)特別任命以協助法庭訴訟的輔助司法官員。法官助理負責調取證言、對證據披露爭議以及其他審前事項作出裁定、計算利息、估價年金、調查土地所有權負擔等類似事項,一般法官助理應作成書面報告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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